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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麥元馨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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