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許育瑞
- 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永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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