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志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志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銘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兩造間如經勞資爭議調解,請提出調解資料。 ㈡、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如無書面之勞動契約,則以書狀陳報兩造間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