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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麥元馨

  • 原告
    黃志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志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銘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兩造間如經勞資爭議調解,請提出調解資料。 ㈡、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如無書面之勞動契約,則以書狀陳報兩造間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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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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