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麥元馨
- 被告陳妍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妍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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