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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7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
訴訟代理人
丁裕峰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被告
黃承昱即立潔車體美研鍍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73元,及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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