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黃輝雄
- 被告
- 潘文淑即通穩工程行
楊經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潮補字第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111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