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輝雄、潘文淑即通穩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輝雄 被 告 潘文淑即通穩工程行 楊經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潮補 字第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111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