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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呂憲雄
  • 法定代理人
    菊地正幸、李文彬、王鳳顏

  • 原告
    薛梓偉
  • 被告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軒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富甲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卻英福即天帝電氣動力企業社法人張益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薛梓偉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菊地正幸(Masayuki Kikuchi) 相 對 人 東軒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相 對 人 富甲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顏 相 對 人 卻英福即天帝電氣動力企業社 相 對 人 張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1 年度潮勞補字第10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之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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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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