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麥元馨

聲請人
黃永璋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工作期間實質上工資遭調降,且相對人為聲請人投保勞保為不實之高薪低報,有短提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另超時工作並未給付加班費而提起本件訴訟,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救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