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黃永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群律師(法律扶助)
- 相對人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工作期間實質上工資遭調降,且相對人為聲請人投保勞保為不實之高薪低報,有短提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另超時工作並未給付加班費而提起本件訴訟,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