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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36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曾迪群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綵蓁
即原告
曾榮興
即原告
曾俊凱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36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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