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綵蓁
- 即原告
- 曾榮興
- 即原告
- 曾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