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徐岳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徐岳葦 黃偉誠 被 告 湯淳鈞即湯耀智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曾雅芬即湯耀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湯耀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徐岳葦新臺幣(下同)20萬元。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湯耀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黃偉誠30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湯耀智之遺產範圍內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依序以20萬元、30萬元為原告徐岳葦、黃偉誠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111年2月6日下午4時8分許,由原告徐岳葦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搭載原告黃偉誠行經屏東縣潮州鎮 大同路與萬年路口時,適湯耀智酒後駕駛機車亦至路口,未行交岔路口中心搶先左轉,且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兩車發生碰撞,原告兩人均受傷,湯耀智送醫不治。原告徐岳葦受有20萬元損害、原告黃偉誠受有30萬元損害,被告等為湯耀智之繼承人等節,業據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薪資袋、醫療收據、估價單、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80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定有明文。被告就原告所主張損害金額並無爭執,僅以:主張限定繼承等語置辯。是依前揭規定,被告為湯耀智之繼承人,就湯耀智對原告所負損害賠償債務,當以渠等因繼承湯耀智所得之遺產為限,被告抗辯,自屬於法有據。是原告得分別請求被告於繼承湯耀智遺產範圍內賠償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金額,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4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