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彭源錡、包明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被上 訴 人 包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