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佳珍海產餐廳有限公司、陳寶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佳珍海產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月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鴻偉等12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自來水管占用之面積,或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