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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佳珍海產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月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鴻偉等12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自來水管占用之面積,或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為若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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