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 原告
- 佳珍海產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月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鴻偉等12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自來水管占用之面積,或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為若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陳錦昇律師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鴻偉等12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自來水管占用之面積,或原告因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為若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