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諾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吳明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諾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妍彤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惟被告陳妍彤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