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長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丰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屏東縣○○鎮○○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000○0號之現值資料及交易證明(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屏東縣○○鎮○○段000號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