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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37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思怡

抗告人
莊臣
相對人
白慧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慧英間因111年潮補字第937號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111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3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