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忠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潮小字第1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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