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奕丞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87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潮簡字第2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奕丞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87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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