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42號
- 原告
- 林勇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蔡宗哲即利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