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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33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
被告
洪陳月珠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28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35.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800元/平方公尺=2068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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