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330號
- 原告
- 洪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禹任律師
- 被告
- 洪陳月珠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28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35.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800元/平方公尺=2068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