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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勞補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呂憲雄

原告
王進南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萬即東宏工程行間請求失業給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失業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329,76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原告請求賠償失業給付之損失,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無從適用該項所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一併敘明。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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