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勞補字第2號
- 原告
- 王進南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庭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萬即東宏工程行間請求失業給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失業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329,76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原告請求賠償失業給付之損失,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無從適用該項所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一併敘明。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官 呂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