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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原簡字第11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莊臣
被告
白慧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潮原簡字第11號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第 4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5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3年6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3年7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原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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