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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原簡字第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莊臣
被告
白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原簡字第3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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