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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6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曾迪群

上訴人
即被告
晶鷹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富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8,755元,至原判決主文第二、三項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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