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麥元馨
  •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生

  • 原告
    金龍心螺絲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賴雅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309號 原 告 金龍心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生 被 告 賴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鑰匙一副、充電線一條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330元由被告負擔387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取得以原告名義購買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後,拒不依約繳納車貸各期貸款本息,並積欠高速公路通行費及拖吊費用等費用(以上合計123,675元),系 爭車輛之鑰匙、充電線(價值36,000元)仍為被告占有中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 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契約,並依據物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330元,惟因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爰本件被 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命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洪雅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