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59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雄
- 被告
- 鄭啓明即弘大顧問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