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756號
- 原告
- 沈仁敬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被告
- 薛吉宏即曹妃萍之繼承人
薛友仁即曹妃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BDF-1771」記載,應更正為「BDT-177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