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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建緯

原告
林勇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蔡宗哲即利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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