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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96號

塗銷查封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賴徐秋香
被告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澤和浩(KAZUHIRO MATSUZAWA)

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14元(計算方式:土

地面積126.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278,01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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