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
- 原告賴徐秋香
- 被告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賴徐秋香 被 告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澤和浩(KAZUHIRO MATSUZAWA) 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14元(計算方式:土 地面積126.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278,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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