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綺煥股份有限公司、陳紫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290,546元,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綺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綺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