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源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430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