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豐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32號 原 告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訴訟代理人 杜承泰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景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馬景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338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