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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12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劉安榮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告
陳佐霖
訴訟代理人
王捷拓律師

魏上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8月31日前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下稱海巡屏東查緝隊)隊長、原告則為該隊隊員。被告於111年2月10日,在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址設屏東縣○○鄉○○村000○000號)內舉行之例行性業務檢討會議上,基於主管長官之權限,以附表編號㈡所示內容(下稱系爭言論)在會議中公然嘲諷原告,稱原告取得「軍官少校」資格係「撿到」,在大庭廣眾之下,指摘或陳述不實內容,使原告之名譽及人格受到貶損,在工作單位難以立足,已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損害等語。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經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當時言論之原意是提醒要升職及受訓的其他兩名人員,注意海巡署新規定,依現制規定,必須要辦一個符合規定的大案,考績才可能有一個「甲上」空間,有甲上考績才符合保薦升少校資格。原告當時無此規定,平素表現不佳又完全沒有辦過案或甲上考績,依現制當然無法升職。被告所為係屬「事實陳述」及對事實合理評論之「意見表達」,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之言論,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被告於111年2月10日之勤務檢討會議中,係向兩位即將受訓之同仁分享後續如有求取升階機會,應注意後續之安排重點項目,並提醒近年將升階之評比方式修正得更為嚴格,嗣特別提及原告係適用舊制升階而有如附表所示言論。原告乃連同同年月8日如附表編號㈠之言論內容,對被告提出恐嚇、妨害名譽告訴,經屏東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駁回再議,原告聲請提起自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駁回(下稱刑事案件)等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屬實,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社會、顯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兩相權衡,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而涉及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依自我價值判斷而表示主觀之見解或評論,無所謂真實與否。又所謂名譽,為人格權之一種,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亦即非單依個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而應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斷。

㈡、原告雖以被告如附表編號㈡之言論當場給原告難堪,主張被告貶損原告名譽及人格云云,惟查:

⒈被告如附表編號㈡1所示言論,係針對原告以外之同仁,提醒依照海巡新規,如要升職必須有甲上考績,並認原告如依現制不符升職資格,而為系爭言論乙節,業經檢查事務官、檢察官勘驗當天會議錄音及譯文屬實,綜觀其言論前後脈絡,被告雖稱「安榮是撿到的」,惟隨即緊接「安榮是前年那時候還沒規定」,可知被告係指原告升職當時尚無現行之嚴格規定而較為容易,以客觀社會大眾之角度檢視該發言,所謂「撿到的」毋寧更應解釋為原告升職所需的準備條件更簡便、升職標準更低,而非指原告升職純屬僥倖。則被告系爭言論既係客觀評論升職標準,即無何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可言,原告自認心理受到傷害,無非係因其對系爭言論自行帶入進而造成主觀感受不佳,此部分尚不應由被告負擔賠償責任。

㈢、至如附表編號㈡2所示「到時候你就看著劉安榮一直流口水」部分,所謂「流口水」之人非指原告甚明,實難認於原告之名譽有何影響,原告主張系爭言論屬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無可採。

㈣、綜上,被告於勤務會議中所為系爭言論,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核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範疇。此外尚無足夠證據足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以不實之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 間 內 容  ㈠ 111年2月8日 提告誹謗之言論 1.「跟各位講一下,我們已經做那個,原則上我們大概就是區分,專案執行組、學習組、還有勞務組,那你不行的話我們就給你拉下學習組,那你學習組的時間,就照著我們幹部的作息,早上七點半陪我一起開會,下午五點陪我去運動,帶你去運動就跟著我的作息,那你們的放假,周休二日以外其他的放假由我來批,然後我會給你安排課程,我來教你,我會規畫讓你做任何事情,你的時間就不是你的了,你就跟著我作息就好了,因為你的配合態度是真的是火都上來了,懂意思嗎? 不是要罵你們,已經一年的時間,大概很簡單的,就跟那個COVID-19一樣,我現在就給你隔離,你有病毒嘛,就開始給你消毒,大概懂我意思嘛……」    提告恐嚇之言論 1.「而且總統府前面那個少校,空軍少校去那邊亂扯一通,他下場是怎樣? 你以為轉常備役就無敵了,叫你退伍就退伍,叫你不要幹就不要幹,聽得懂我意思嗎? 話已經講最後一次了,你要是再有這種問題出現,第一個,你不願意做,你就打報告上來,你就退伍,不然你就調走,如果還要出現這個問題,為什麼,你對我沒有功能,你什麼功能都沒有啊,只會製造問題,讓我頭很痛啊……」 2.「既然你要挑起這個戰端的話,很簡單,我只有一個原則,你挑戰我的幹部,我就直接跟你單挑,我一定把你弄下來……」 3.「就像那個孫子練兵一樣,如果再給我出現一次這種問題的話,把你除掉,你不要以為你們軍警文都一樣,我有我的辦法,你絕對不會再留在這裡,你也不要以為轉了常備就無敵,轉了常備不是無敵,我一定有辦法讓你走……」 4.「全部人大家都安排工作,怎麼會有人沒有工作呢? 到底是問題在哪裡? 針對這個問題,主任請他交檢討報告上來,明天中午前給我,看看這件事情到底是怎樣,為什麼會有這種事,這件事其實他不需要做這件事情,那只是一個告知,他竟然對我幹部這樣,不要怪我翻臉,這個事情讓我知道後,真的火都上來,如果剛好我在,我就給你卸甲,這個問題真的很嚴重,你今天在我這邊上班,告知你一件事情,你用這種態度,我這個幹部就是代表我這個單位,你如果這樣處理,那你就是挑戰我,報告送上來,如果不送也沒關係,我有我處理的方式……」 ㈡ 111年2月10日 提告誹謗之言論 1.「所以原則上,你們去受訓完回來,一定要去弄一個案子,不然你們將來要跳下一階跳不過去,再來像之前像安榮,安榮是撿到的,安榮是前年那時候還沒規定,現在新的規定已經修了,你上尉要跳少校三年要有一個甲上,所以你一定要爭取案件的成效」。 2.「爭取不到甲上,跳不上去,到時候你就看著劉安榮一直流口水,你就看他不爽看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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