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256號
- 原告
- 蘇奕騰
- 被告
- 吳定綻
- 被告
-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參諸上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