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60號
- 承受訴訟人
- 劉繼逕即盧開熒之繼承人
- 被告
- 趙陵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盧邑中為原告盧開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盧開熒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6月21日死亡,本件原告盧開熒前已選任訴訟代理人蔡育欣律師,是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查盧開熒之繼承人為其子女劉繼逕及盧邑中,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自應由劉繼逕及盧邑中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其中劉繼逕已委任蔡育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113年9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憑。惟蔡育欣律師並未取得盧邑中之委任,則同一份書狀中併為盧邑中聲明承受訴訟部分,難認已生訴訟行為之效力,當認盧邑中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盧邑中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