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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0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陳泓妤即陳家嫈
被告
楊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潮補字第6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13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502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