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吳建緯
- 當事人冠嘉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林榮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冠嘉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芳鈺 被 告 林榮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榮勝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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