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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0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呂憲雄

原告
許龍輝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炎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據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88,464元(13,242.7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21,188,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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