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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麥元馨

  • 當事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翰、陳建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1,850元,及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3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2,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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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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