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吳建緯
- 法定代理人孟嘉仁
- 原告藍予汶
-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藍予汶 訴訟代理人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黃泰翔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辯論。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到院閱卷,陳報其前開聲請向國立成功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所應檢附之病歷資料,是否應為原告於112年10月11日至同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而非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並陳報是否預納費用重新聲請鑑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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