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全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吳建緯

  • 當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發水邱莉綺即固家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全字第30號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發水 相 對 人 邱莉綺即固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謂假扣押之原因, 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引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莉綺即固家工程行於民國110 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經聲請人核准借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95萬元、5萬元,合計100萬元,惟相對人自113年10 月5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41萬8,07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聲請人以電話、催告書催討無果,實地訪查營業地亦無人,足見相對人顯已喪失清償能力而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設不予即時聲請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自由處分財產,則聲請人之債權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實現之虞,聲請人願以108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准於3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等件為證,堪認就請求原因已為一定之釋明。然就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即就相對人之財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聲請人所提出之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催告書暨其收件回執僅可釋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此等債務不履行情形,不能單獨採為假扣押原因,無法釋明相對人意圖逃避本件債務。又聲請人主張有實地查訪而無人在家等節,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催告書收件回執,於聲請人實地訪查之日,相對人營業地尚有人簽收該催告書,無從證明相對人有意圖移往遠地之情形,自難認本件請求債權有何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對相對人雖有假扣押之請求存在,惟未釋明假扣押原因,縱聲請人陳明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擔保,仍無從補正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薛雅云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全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