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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吳建緯

113年度潮全聲第1號

聲請人
郭新添
相對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潮全字第1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潮全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買賣糾紛,聲請就附表所示支票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持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或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1 郭新添 112年7月31日 10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2 郭新添 112年8月31日 96,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3 郭新添 112年9月31日 9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4 郭新添 112年10月31日 9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5 郭新添 112年11月31日 9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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