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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小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洪羽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279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訴訟代理人 施弘儀 被 告 洪羽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元,及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委任原告協助辦理金融借業務申請事宜,原告業已依約辦理完成,然被告迄今未給付服務報酬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委任之契約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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