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小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吳建緯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64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函命原告於該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函文已 於114年1月2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參,惟截至本件裁定日止,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參諸上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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