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王崇德
被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訴訟代理人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