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57號
- 原告
- 王崇德
- 被告
-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茂原
- 訴訟代理人
-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