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宋慶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號 原 告 宋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穎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091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而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遭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