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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志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志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84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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