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洪榮鴻、高暉建材行、黃啟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洪榮鴻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高暉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黃啟峰 訴訟代理人 黃朝暉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772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51.2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平方公尺=552,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