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洪榮鴻
- 訴訟代理人
- 張介鈞律師
- 被告
- 高暉建材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朝暉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772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51.2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平方公尺=552,77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