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45號
- 原告
- 怡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怡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 被告
- 塗顯智
林政涼
魏柄駿
何勇信
陳美香
簡秀如
蔡旻諺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通行鄰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則認關於於土地增加之價額,應經由鑑定結果認定之。是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請求通行鄰地部分其土地所增加之價額,如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前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後後尚應補繳10,8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