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紘達開發有限公司、曾昱銓、張萬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銓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張萬進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7建號建物(門牌 號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含增建部分,與上揭土地合稱 系爭房地),而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2,又原告係 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地,其拍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2,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 份在卷可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