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04號
- 原告
-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昱銓
- 訴訟代理人
- 曾桂雄
- 被告
- 張萬進
- 訴訟代理人
-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含增建部分,與上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而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2,又原告係經拍賣取得系爭房地,其拍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2,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 份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