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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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余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合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