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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麥元馨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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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合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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