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 原告
- 劉紫玲
- 被告
- 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