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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劉紫玲
被告
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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